10.2.2.A. 行內必要工作人員的保障基準
a. 調整復業時,必要的工作人員數
i). 在籍人員,在確定復業時無法出勤時,就要確定應補充的人數。
ii). 事務機器損壞無法使用,導致必須利用人工作業時,替代人員人數的確保。
iii). 受災客戶的例外處理工作增加,櫃台人員人數增加的確保。
iiii). 預期將與總行溝通聯繫,確保工作人員人數的增加無虞。
以上是復業時,最低限度所需工作人員的確保要件。
b.災害支援負責人的選定原則
i) 從總行或其他分行調派對分行事務處理有全盤理解的人員。
ii). 過去有類似經驗的人員。
iii). 靠近受災型的鄰近分行人員。
iiii). 精通內部事務的主管。
以上是復業時必要支援人員的選定基準。
10.2.2.B. 聯行支援人員的派遣要求程序
受災行要求聯行支援時,總行救災中心負責聯絡協調聯行必要支援的工作與人力。支援行決定派遣人員支援時,救災中心會將人名、支援期間等協調告知雙方。受災行與支援行協調後,再聯絡災害中心接受完成派遣的要求程序。
10.2.2.C. 總行支援人力的派遣
a. 總行救災中心派遣人員的職務
總行救災中心派遣至受災行人員的職務內容,主要任務是輔佐受災行經理以及復業相關工作,並負責與總行各部室連繫與調整。或是擔任發言人、與相關業者的協調、監督以及復業方式建議等。
b. 總行救災中心派遣人員選定的基準
總行救災中心派遣人員,以業務關係、事務管理關係、營業關係的佈署為對象,並以擔當負責人,支援業務順暢推展為主要任務。